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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2號謝詩怡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天110訴字第5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2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謝詩怡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6「謝紘輝」之記載,應更正為「謝綋輝」。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彥廷
股 別:天股
- 發布日期:112-04-24
- 更新日期:112-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