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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何思靜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澈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何思靜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何思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000元。於本裁定確定後,前開定期金之給付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林玫熹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