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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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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1號顏瑞豊之判決正本、上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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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秀111訴字第6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7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上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顏瑞豊之判決正本,上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判決主文如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海外版」報紙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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