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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4483號陳靜怡即陳企都即簡金吾之繼承人、陳子夫即陳企都即簡金吾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0司執吉字第3448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靜怡即陳企都即簡金吾之繼承人、陳子夫即陳企都即簡金吾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448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劉德彬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意雯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