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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47號陳乙吉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嘉院傑民嘉丙112年度嘉小字第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47號清償借款事件之
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陳乙吉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324元,及其中
39,224元自95年9月22日起至95年10月11日止,按年
息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10月12日起至104年
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周瑞楠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