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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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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朴簡字第15號蘇健誠、陳志文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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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嘉院傑民朴己110年度朴簡字第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朴簡字第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應送達被告蘇健誠即蔡糧之繼承人、被告陳志文即蔡永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4日下午14時30分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為國內及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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