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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288號張煌之更正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嘉院傑非慎98司促第112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98年度司促字第11288號支付命令事件,應送達與債務人張煌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為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其裁定主文如下:
原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張煌「杞」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張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 發布日期:112-05-15
- 更新日期:112-05-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