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簡字第243號許三泰即許惠安之更正民事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嘉院傑民朴戊111年度朴簡字第2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三泰即許惠安之更正民事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朴簡字第2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更正民事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2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金福

股       別:朴戊股
 

  • 發布日期:112-05-15
  • 更新日期:112-05-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