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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蕭偉廷之閱卷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嘉院傑民正111重訴字第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蕭偉廷之閱卷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閱卷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蕭偉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15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蕭偉廷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方瀅晴
- 發布日期:112-05-15
- 更新日期:112-05-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