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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號呂炎池之通知表示意見函、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嘉院傑民秀112訴字第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呂炎池之本院112年5月12日嘉院傑民秀112訴字第61號函及原告112年5月9日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影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6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5月12日嘉院傑民秀112訴字第61號函及原告112年5月9日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呂炎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函文主旨係記載:
請被告方面於文到三日內具狀表示是否同意由第三人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本件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如逾期未表示同意者,即推定為不同意,請查照。
四、被告呂炎池應按時到場。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海外版」報紙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