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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朴簡字第151號被告李昇璋、被告李登煌、被告李登如、被告郭富農之開庭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嘉院傑民朴丙107年度朴簡字第1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昇璋即郭騰霧之繼承人、被告李登煌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被告李登如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被告郭富農即郭啟鐘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7年度朴簡字第1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下午2時
3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
子市朴子三路2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周瑞楠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