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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57號李美瑩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嘉院傑民嘉丁112年度嘉簡字第1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美瑩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15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阮玟瑄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