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簡字第243號許三泰即許惠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嘉院傑民朴戊111年度朴簡字第2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三泰即許惠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朴簡字第2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2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原定112年10月4日庭期取消。
書 記 官 林金福
股 別:朴戊股
- 發布日期:112-05-19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