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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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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簡字第243號許三泰即許惠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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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嘉院傑民朴戊111年度朴簡字第2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三泰即許惠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朴簡字第2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2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原定112年10月4日庭期取消。

書  記  官  林金福

股       別:朴戊股
 

  • 發布日期:112-05-19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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