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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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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號被告林山鎮、被告林素芬、被告林玉祥、被告樊意玫、被告林陳理、被告林敏瑛、被告薛貴芳之民事陳報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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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捷111訴字第1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山鎮、被告林素芬、被告林玉祥、被告樊意玫、被告林陳理(即被繼承人林玉崑之繼承人)、被告林敏瑛(即被繼承人林玉崑之繼承人)、被告薛貴芳(被繼承人薛滄江之繼承人薛松柏再轉繼承人)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蘇春榕

 

  • 發布日期:112-05-19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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