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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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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童氏姮(ĐÔNG THỊ HẰNG)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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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親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童氏姮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童氏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號)、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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