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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2號簡玲綺(簡金城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嘉院傑民明111重訴字第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簡玲綺(簡金城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重訴字第52號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簡玲綺(簡金城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簡玲綺(簡金城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亭嘉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