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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0號郭憲忠(即郭語忻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嘉院傑民慈111訴字第6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憲忠(即郭語忻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640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郭憲忠(即郭語忻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郭憲忠(即郭語忻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怡禎
股別: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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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訴字第640號裁定正本(命再開辯論)pdf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