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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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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0號吳碧芸(即郭語忻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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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嘉院傑民慈111訴字第6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碧芸(即郭語忻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640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碧芸(即郭語忻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吳碧芸(即郭語忻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怡禎
股別: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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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度訴字第640號裁定正本(命再開辯論)pdf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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