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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70號黃○恆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澈112年度家護字第27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恆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護字第270號通常保護令事件。
二、應送達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恆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書記官 林玫熹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