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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286號許惠雅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嘉院傑民嘉戊111年度嘉簡字第2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28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許惠雅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吳欽發、吳啟東、吳宜潔應就其被繼承人吳李端妹所遺坐落嘉義縣大林鎮下埤頭段下埤頭小段417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464分之13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崑盛、劉昆發、劉崑基、吳劉森、劉沛涵、劉鳳英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金聲所遺坐落嘉義縣大林鎮下埤頭段下埤頭小段417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464分之94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大林鎮下埤頭段下埤頭小段
417之2地號土地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原告應依附表三所示金額補償被告。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 記 官 林金福
附表一:
附表二:各共有人受(補)償數額表
說明:
⑴各共有人持分價值=總土地價值×分割前各共有人持分比例
⑵各共有人分配價值=各共有人所分配土地之價值
附表三:分割後各共有人間應找補金額明細表
股 別:嘉戊股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