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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21號王俊峰之民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松112訴字第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王俊峰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慶昀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