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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235號陳家昇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嘉院傑民嘉甲112年度嘉簡字第2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235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陳家昇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陳家昇、陳瀚薪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505元,及被告陳家昇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被告陳瀚薪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家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067元,及自民國1 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被告陳瀚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067元,及自民國
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第2項、第3項之給付,被告其中一人給付, 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江芳耀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