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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簡字第118號楊瑞來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信112朴簡118字第11200059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楊瑞來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朴簡字第118號被告楊瑞來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楊瑞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