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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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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368號被告聯穎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裴玲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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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嘉院傑民嘉己112年度嘉簡字第3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聯穎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裴玲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368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內及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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