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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311號吳旻芳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嘉院傑民嘉甲112年度嘉簡字第3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旻芳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311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原訂112年6月1日下午2時55分庭期取消,請依最新指定期日到庭。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江芳耀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