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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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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2號王劉雪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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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秀111訴字第7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王劉雪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附表一所列共有人劉朝旺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劉朝旺所遺坐落嘉義縣民雄鄉建國段76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縣民雄鄉建國段765地號土地,應予分割為如附件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1月10日複丈成果圖(收件日期文號:111年9月16日嘉林地測字第6621號)】所示:㈠編號甲部分,面積81平方公尺,由被告何冠廷單獨取得。㈡編號乙1部分,面積144.5平方公尺,由被告謝識地、謝武鎮共同取得,並依原持分比例保持共有。㈢編號乙2部分,面積191.5平方公尺,由被告鄭願章、鄭秀美、鄭美玲、鄭燕惠共同取得,並依原持分比例保持共有。㈣編號丙部分,面積113平方公尺,由被告王継和單獨取得。㈤編號丁部份,面積573平方公尺,由原告周淑媛單獨取得。
     兩造應補償人、受補償人及補償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報紙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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