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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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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11號江姿賢之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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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立111年度親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姿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親字第11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江姿賢得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江姿賢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紜飴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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