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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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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221號趙偉志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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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嘉院傑民嘉己112年度嘉簡字第2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22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趙偉志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市民生南路606號房屋騰空返還給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881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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