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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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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23號林俊堯(即黃水泉之繼承人)、林俊發(即黃水泉之繼承人)之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庭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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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嘉院傑民慈111訴字第7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堯(即黃水泉之繼承人)、被告林俊發(即黃水泉之繼承人)之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庭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72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庭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俊堯(即黃水泉之繼承人)、被告林俊發(即黃水泉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庭函之主旨如下:
                 請各共有人具狀提出之分割方案中,各筆土地均需有對外通行之道路,不然要具狀提出共有人同意為袋地之同意書到院,請查照。
          四、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五、被告林俊堯(即黃水泉之繼承人)、被告林俊發(即黃水泉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六、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怡禎
股別:慈股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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