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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303號蔡維騰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嘉院傑民嘉戊112年度嘉簡字第3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維騰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30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金福
股 別:嘉戊股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