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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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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388號鄭文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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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愛112嘉簡388字第11200062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鄭文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388號被告鄭文圳等侵占遺失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鄭文圳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上衣伍件、褲子壹件、外套壹件、提袋壹只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股       別:愛股
書記官  陳怡辰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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