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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598號許恒瑜之確認函、詢價函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2司執宇字第165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恒瑜之確認函、詢價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59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恒瑜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蘇美燕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