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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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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740號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乃銘,陳力雄,陳思慧,蔡佩娟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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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嘉院傑民賢111訴字第7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乃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740號撤銷贈與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被告陳乃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陳乃銘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官佳慧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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