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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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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簡字第44517號吳招來之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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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1司執簡字第445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招來之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5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招來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簡股書記官江靜盈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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