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4號黃顯聰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天112訴字第1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黃顯聰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2,5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7,160元由被告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積欠本金
利率年息
利息
違約金
652,548元
12.25%
自民國96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95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股       別:天股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