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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4號黃顯聰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天112訴字第1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黃顯聰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2,5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7,160元由被告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股 別:天股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