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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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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95號董○亞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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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澈112年度家護字第29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董○亞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護字第295號通常保護令事件。
  二、應送達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董○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兩造未成年子女甲○○實施家庭暴力。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兩造未成年子女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書記官  林玫熹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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