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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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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210號黃志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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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嘉院傑民嘉甲112年度嘉小字第2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21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黃志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162元,及其中79,696元自民國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江芳耀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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