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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367號楊淑鈴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嘉院傑民嘉甲112年度嘉小字第3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36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楊淑鈴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3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江芳耀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