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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5號王建宗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澈112年度婚字第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建宗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婚字第25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建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酌定由原告任之。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林玫熹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