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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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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小字第107號周民生之履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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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嘉院傑民朴甲112年度朴小字第1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民生之履勘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朴小字第107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履勘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履勘函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下午4時
整,在嘉義縣布袋鎮新厝段138地號土地履勘。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江芳耀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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