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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110號被告紀學穎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嘉院傑民嘉丁112年度嘉小字第1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11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紀學穎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41元,及其中新臺幣29,919元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書記官 阮玟瑄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