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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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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234號林信鴻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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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嘉院傑民嘉乙112年度嘉小字第2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234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林信鴻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277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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