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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69號柯書亞即柯家裕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嘉院傑民嘉丙112年度嘉簡字第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69號返還就學貸款事
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柯書亞即柯家裕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6,138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3,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表:
借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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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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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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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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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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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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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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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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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9月1 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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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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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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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9 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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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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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 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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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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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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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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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嘉丙股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