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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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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69號柯書亞即柯家裕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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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嘉院傑民嘉丙112年度嘉簡字第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69號返還就學貸款事
     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柯書亞即柯家裕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6,138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3,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表:                 
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570,284元
296,138元
自111年9月1 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自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9 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 月10日止
1.525%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25%
 
 
 

股       別:嘉丙股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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