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000495號余淑榮之裁定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嘉院弘民嘉乙112年度嘉簡字第4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49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余淑榮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書記官 江柏翰
股 別:嘉乙股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