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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調字第000915號許銘傳之起訴狀繕本、調解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嘉院弘民嘉乙112年度嘉簡調字第9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銘傳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
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調字第9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10時
1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
08之1號)行調解。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一)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起訴書所載的金額,自附帶
民事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對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江柏翰
股 別:嘉乙股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