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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簡字第000110號被告劉敏宏、被告謝雪瑛、被告李肇雄、被告張月麗、被告張淑嫺、被告張弘典、被告張宗欽、被告張啟亨、被告張又文、被告張劭英美、被告詹舜智、被告戴秀蓮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嘉院弘民朴甲111年度朴簡字第1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朴簡字第110號變價分割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劉敏宏、被告謝雪瑛、被告李肇雄、被告張月麗、被告張淑嫺、被告張弘典、被告張宗欽、被告張啟亨、被告張又文、被告張劭英美、被告詹舜智、被告戴秀蓮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江芳耀
股 別:朴甲股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