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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000692號許嘉宏之裁定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嘉院弘民嘉己112年度嘉簡字第6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6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原告許嘉宏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
出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並按被上訴人之人數
檢送繕本;㈡自行按聲明不服之程度,核算第二審訴
訟標的金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上訴聲明或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
訴。
書記官 李珈慧
股 別:嘉己股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