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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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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2號被告楊月琴、被告鄭豔華之撤回起訴暨取消庭期函及撤回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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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捷111訴字第3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吳明儒與被告楊月琴(即鄭幸之繼承人)、被告鄭豔華(即鄭丁、鄭藏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撤回起訴暨取消庭期函及撤回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楊月琴(即鄭幸之繼承人)、被告鄭豔華(即鄭丁、鄭藏之繼承人)之撤回起訴暨取消庭期函及撤回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蘇春榕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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