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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000868號黃薇菱即黃鈺淇即曾鈺淇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嘉院弘民嘉甲112年度嘉小字第8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868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黃薇菱即黃鈺淇即曾鈺淇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826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書記官 江芳耀
股 別:嘉甲股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