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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聲字第000089號黃麗卿之裁定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嘉院弘民嘉戊112年度嘉簡聲字第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聲字第89號公示送達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相對人黃麗卿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林金福
股 別:嘉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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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嘉簡聲89pdf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